各有關單位: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配售和管理,根據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我局擬定了《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經市政府審批同意,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國土資源和房產管理局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深圳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我市住房保障體系,規范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配售和管理,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建住房〔2007〕258號)和《關于進一步促進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見》(深府〔2007〕26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經濟適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優惠,限定套型面積和出售價格,按照合理標準建設,面向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售的具有保障性質的住房。
第三條 本市范圍內從事經濟適用住房規劃、計劃、建設、配售、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本市范圍內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和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統一規劃、統一計劃、統一建設、統一對象、統一合同范本、統一價格標準、統一時間安排和統一產權管理的要求實施。
第五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市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計劃、建設、配售、產權管理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市發改、公安、監察、民政、財政、勞動保障、建設、規劃、人口計生、統計、地稅、工商(物價)、建筑工務以及金融辦、信息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等相關部門和單位,切實履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職責。
各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本區經濟適用住房的組織建設、申購資格復審、配售和管理等工作。
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受理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并進行初審。
第二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計劃與建設
第六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財政、規劃、建設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住房建設規劃、住房保障規劃,綜合考慮我市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產業政策、人口政策以及規劃期內我市經濟適用住房的總體需求狀況,在全市住房保障規劃中明確規劃期內經濟適用住房的住房供應、土地供應和資金安排。
第七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規劃部門,根據全市住房保障規劃的要求,安排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用地,并納入我市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住房保障規劃年度實施計劃,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單獨列出,確保優先供應。
第八條 根據全市住房保障規劃和經濟適用住房需求情況,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發改、民政、財政、規劃、建設、工商(物價)等部門以及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定經濟適用住房年度建設、投資、配售計劃,經市房屋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規劃,應充分考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對交通等基礎設施條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區位布局。
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應積極推廣應用先進、成熟、實用、安全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推動節能、省地、節水、節材及以環境保護為主要目標的住宅產業化促進工作,提高住宅建設的整體水平。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
?。ㄒ唬┴斦块T撥付的專項資金;
(二)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回收的資金;
(三)財政借款;
(四)通過投融資方式改革納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的社會資金;
(五)接受社會捐贈的資金;
?。┙浭姓鷾士杉{入經濟適用住房建設資金使用范圍的其他資金。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外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經政府批準后,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
第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房源歸集渠道主要包括:
?。ㄒ唬┯烧苯油顿Y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ǘ┯善髽I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ㄈ┰诓糠殖鲎尩纳唐纷≌玫厣习匆欢ū壤涮捉ㄔO的經濟適用住房;
?。ㄋ模┰谂f城舊區舊村改造建設的住宅中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經濟適用住房;
(五)利用符合規劃調整原則的待建土地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
?。┱召彽姆辖洕m用住房使用標準的住房;
(七)各單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設的,按規定納入經濟適用住房計劃配售給本單位職工的住房;
?。ò耍┢渌阑I集的住房。
第十三條 在出讓商品住宅用地上配套建設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在具體項目出讓條件中,明確配套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總面積、單套建筑面積、套數、套型比例、建設標準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購等事項,并以合同方式約定。
第十四條 新建經濟適用住房的戶型以兩房為主,單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60平方米。
通過收購等方式籌集的經濟適用住房,應當堅持小型、適用、滿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則。
第十五條 新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一律按"經濟環保"原則進行一次裝修。享受經濟適用住房保障的家庭,在未取得全部產權的情況下不得進行二次裝修。
嚴禁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原有使用功能和內部結構。
第十六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對其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工程質量負最終責任,向買受人出具《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并承擔保修責任,確保工程質量和使用安全。有關住房質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應在建設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三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定價與配售
第十七條 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的確定,應遵循保本微利并兼顧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使經濟適用住房與同地段、同類型的商品住房保持合理的差價,并與低收入家庭年收入相適應。
第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市物價部門審核,報市房屋委員會審定后,向社會公布。
第十九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確定的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為同一期工程開發住房的基準價格?;鶞蕛r格由開發成本、稅金和利潤構成。開發成本中所包括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按市場地價的23%計算。企業投資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利潤不得高于3%。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計利潤。
單套經濟適用住房的出售價格,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考慮位置、樓層和朝向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實行申請、審核、公示和輪候制度。
第二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以已婚家庭或單親家庭為基本申請單位。每個申請家庭應確定一名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其他家庭成員作為共同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暾埲思肮餐暾埲司哂斜臼袘艏?;
(二)申請人與共同申請人之間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請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須作為共同申請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戶籍的居民,只能作為共同申請人;
?。ㄈ┥暾埲思肮餐暾埲瞬粨碛腥魏巫杂行问降淖》亢徒ǚ坑玫?。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準成本房、全成本房、社會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資房,拆遷安置房,軍產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市及戶籍遷入本市前在國內其他城市未購買過政策性住房,未領取過未購房補差款;一定年限內未曾轉讓過自有形式的住房;
?。ㄎ澹┘彝ト司昕芍涫杖朐谔岢錾暾埱斑B續兩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標準線;
(六)家庭總資產不超過一定限額;
?。ㄆ撸┥暾埲思肮餐暾埲藳]有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
第二十三條 隨著住房保障水平的提高,對擁有住房但人均住房面積低于市政府規定的住房困難標準,符合第二十二條第(一)、(二)、(四)、(五)、(六)、(七)項規定條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門可根據實際供求情況將其納入經濟適用住房保障范圍。
第二十四條 低收入標準線、家庭總資產限額、住房困難標準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會同市民政、統計部門根據我市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商品房價格、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等因素測算確定,并適時調整。低收入家庭的資格認定按照市民政部門制定的具體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由申請人向其戶籍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如實提交申請材料。
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規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第二十六條 街道辦事處或社區工作站受理申請后,應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并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和建房用地等情況進行調查。
向社區工作站提出申請的,社區工作站應將審查通過的申請材料提交所屬的街道辦事處。
第二十七條 申請材料經初審通過后,街道辦事處應將申請家庭的相關信息進行公示,并將申請材料上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向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意見,由街道辦事處調查核實,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二十八條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審查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在本區購租政策性住房情況,并會同區民政部門對低收入家庭的資格、重點優撫對象等情況進行核查。
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核查通過的申請材料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市公安、民政、國土房產、勞動保障、地稅以及金融辦、信息辦、人民銀行、銀監局、證監局和保監局等職能部門的協助下,通過查檔取證、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資產、住房和建房用地等進行審核。
第三十條 申請家庭的相關信息經審核后,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媒體上予以公示,并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在申請家庭戶籍所在地、實際居住地的社區進行公示。
對公示情況有異議的,可向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書面意見,由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匯總上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進行調查核實,并將結果書面告知異議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 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予以輪候登記。
第三十二條 申請家庭的戶籍、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在輪候期間發生變化的,申請人應當及時告知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對變更情況進行登記,對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三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全市當年的配售方案及申請家庭情況,將申請家庭分成不同隊列、組別分別計分排隊。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房源和計分排隊情況,確定準入圍家庭。
具備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重點優撫對象、中重度殘疾人(一、二、三級)等特殊家庭,在計分排隊時可適當加分。
第三十四條 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準入圍家庭輪候時間,對其申請條件進行復核。復核通過的,予以公示,并根據公示結果確定入圍家庭。
對經公示、復核不符合條件的申請家庭,取消其準入圍資格,并向申請人出具書面說明。
第三十五條 入圍家庭只能按照規定的標準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入圍家庭按所在隊列、組別排隊的先后順序,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與選房。
第三十六條 入圍家庭選房后,依經濟適用住房產權歸屬,與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開發建設企業簽訂購房合同。
第三十七條 除不可抗力外,入圍家庭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視同放棄本次購房資格,本年度內不得再次申請經濟適用住房:
(一)參加選房但拒絕選定住房的;
?。ǘ┮呀涍x房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
(三)已簽訂認購協議書,但拒絕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購房合同的;
?。ㄋ模┮押炗嗁彿亢贤?,但放棄購房的;
(五)其他放棄購房資格的情況。
第三十八條 經濟適用住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應當辦理房地產權屬登記。辦理權屬登記時,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應當在登記證書上分別加注"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建設用地性質等內容。
第三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方案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定,報市房屋委員會核準后公布施行。
第四章 經濟適用住房的產權管理
第四十條 自合同簽訂之日起未滿5年的,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享有有限產權,期間經濟適用住房不得出租、出售、贈予、抵押。
第四十一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因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經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核不再符合經濟適用住房申請條件的,須退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
?。ㄒ唬┮奄徺I其他住房的;
(二)全部家庭成員戶籍遷出本市的;
?。ㄈ┙洕m用住房購房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因以上事由退出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其原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原產權單位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實現經濟適用住房的閉路循環。回購的經濟適用住房,另行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配售。
第四十二條 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滿5年的,買受人可轉讓經濟適用住房,但應按照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政府可優先回購;買受人向政府交納土地收益等價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產權。
全市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與屆時同地段、同類型普通商品住房差價的比例,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擬訂,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買受人以市場價出售經濟適用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
第四十三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回購和上市出售的有關規定,應在經濟適用住房購房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覆蓋全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信息系統和信息發布制度,全面、及時、準確地發布經濟適用住房供求信息,保證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工作的公開、透明與高效。
第四十五條 市、區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經濟適用住房的管理、檢查和日常監督,具體履行以下職責:
(一)加強經濟適用住房工作的業務培訓、巡視和檢查;
?。ǘ徺I家庭入住、退出等情況進行登記管理;
?。ㄈ洕m用住房建設用地利用、住房使用及修繕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及時將情況錄入檔案;
?。ㄋ模彿考彝サ膽艏?、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變動情況進行核查;
(五)其他監管職責。
第四十六條 申請家庭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的審核結果、輪候結果、配售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相應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申訴。
第四十七條 在申請審查過程中,申請人或共同申請人弄虛作假、隱瞞申報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或者偽造有關證明等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經調查核實后,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取消其申請資格,予以警告,并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
第四十八條 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責令其在3個月內退出已購住房,并按市場指導價計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退房之日止的租金;拒絕退出已購住房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或原產權單位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ㄒ唬┡撟骷?、隱瞞家庭戶籍、人口、收入、資產及住房等情況取得經濟適用住房的;
?。ǘ┥米詫洕m用住房進行二次裝修,或改變其原有使用功能、內部結構,在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規定期限內拒不改正的;
?。ㄈ┵徺I經濟適用住房未滿5年,擅自將經濟適用住房用于出售、出租、贈予、抵押的。
有上述行為的家庭成員,將載入個人誠信不良記錄,5年內不得申請住房保障。
第四十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擅自向未取得購房資格的家庭出售經濟適用住房的,須在1個月內收回已售住房;不能收回的,由該開發建設企業補繳同地段、同類型經濟適用住房與商品房差價款。拒絕收回已售住房或補繳差價款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經濟適用住房開發建設企業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及價外收費的,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市物價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 對為申請家庭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請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部門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十一條 從事經濟適用住房組織建設、資格審查、配售管理的有關單位工作人員,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仍按原有規定執行,此前已審批但尚未開工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凡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應按本辦法做相應調整。本辦法施行后,尚未銷售的經濟適用住房,按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