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7年,美國駐德軍政府頒布了解散卡特爾的法令。這一法令以美國的反托拉斯傳統為藍本:它禁止卡特爾、康采恩或托拉斯,但并沒有提及企業規模或生產集中度,并且鼓勵德國工業界采取美國式寡頭競爭結構,期望德國如同美國一樣,企業龐大到可以實現規模經濟和范圍經濟。他們認為:“寡頭競爭,如果能夠得到強有力的反托拉斯和反卡特爾法律的監管,就能有相當不錯的結果。”(OMGUS,Bd18)
當然,美國“傳教士”也很清楚,只有德國人自己對此有積極性,這種劇變才能更為長久。因此,1948年3月,美國駐德軍政府讓德國政府準備并遞交一份針對卡特爾和共謀的法律。由于德國當地機構、慣例以及傳統的抵制,圍繞反卡特爾法案的談判速度減緩,最后美國憑借強大的政治壓力和巨大的財力支持,才于10年之后出臺了妥協的產物——《反對限制競爭法》。這部法律的最后版本總體而言與美國的反托拉斯傳統相一致。卡特爾和松散協議被認為是限制貿易的共謀而被取締。但迫于德國工商界的壓力,其中制定了一系列豁免條款。在有些情況下,一些卡特爾被認為是“合理的貿易限制”,可以被容忍甚至是得到發展。
德國立法者還于1958年仿效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成立了“卡特爾局”,它負責解釋、執行法令,擁有自由裁量和豁免權。因此,對美國而言,除了法律文本以外,像卡特爾局這樣的執行機構也相當關鍵。二戰后,美國反托拉斯和競爭管制規則的傳播,與大規模的制度化訓練和技術援助項目緊密相隨,目的就是使負責解釋、實施和執行反托拉斯法的歐洲人或機構,熟悉美國的反托拉斯傳統,使其融入歐洲社會。
向整個歐洲的蔓延
美國不僅鼓勵或強制單個國家采納其反托拉斯傳統,還迫切要求跨國立法。比如,法國1950年5月提出歐洲煤鋼聯營計劃。為了以免美國擔心這項計劃可能導致歐洲范圍的卡特爾出現,Jean Monnet聲稱這項計劃的目的是營造一個競爭的空間,從而刺激產量和生產率的提高。而實際上,一群美國專家也正在幕后廢寢忘食,為這一未來的煤鋼共同體準備反托拉斯提案。哈佛大學法學院的教授、反托拉斯專家Robert Bowie的提議,后來成為了《歐洲煤鋼共同體條約》(ECSC條約)的第60條和61條(Monnet,1976)。
第60條原則上禁止卡特爾和松散協議,但歐洲煤鋼共同體的最高機構(High Authority)在危機時期有一定的自由裁量余地和豁免權。第61條涉及過度集中導致的濫用市場權力。與美國反托拉斯傳統相一致,只有“不合理”的集中才會被禁止。如果集中和合并能提高效率和生產率,而非對競爭構成威脅,就可以被批準。
頁次:5/6 首頁 上一頁 下一頁 尾頁 Go: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