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 |
2011-3-28 中國冷鏈物流網 |
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
(鐵運(1991)84號 1991年8月31日)已被《鐵道部關于公布鐵道部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廢止
(鐵道部頒布鐵運[2000]90號 2000年11月1日實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鐵路貨運管理水平、工作效率和工作質量,安全、迅速、經濟、便利地組織貨物運輸,適應市場需求,增強鐵路競爭力,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是明確鐵路貨物運輸作業各環節基本內容和質量要求的內部規定,不作為托運人、收貨人與鐵路間劃分權利、義務和責任的依據。
第三條 鐵路局在不違反本規則的前提下,可結合具體情況制定補充規定,并報鐵道部備案。
第二章 貨物運輸基本作業
第一節 受理和承運
第四條 車站應根據批準的貨物運輸計劃或運輸合同受理貨物運單。在受理零擔、集裝箱或按特定條件運輸的貨物時,還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車站辦理貨物運輸票據的手續實行一次辦
理。除托運人在現場與貨運員辦理的貨物交接手續外,其余各種手續均由貨場人員辦理。
第五條 車站受理貨物運單時,應確認托運的貨物是否符合運輸條件,各欄填寫是否齊全、正確、清楚,領貨憑證與運單相關欄是否一致。對營業辦理限制(包括臨時停限裝)、起重能力、專用線專用鐵路辦理范圍、證明文件等有關內容進行審查。對到站、到局和到站所屬省、市、自治區各欄內容應相互核對。
對貨物運單確認無誤后,應指定進貨日期或裝車日期。
第六條 對搬入貨場的貨物,車站要檢查貨物品名與運單記載是否相符,運輸包裝和標志是否符合規定。按件數承運的貨物,應對照運單點清件數。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核對貨簽是否齊全、正確。零擔貨物還應核對貨物外形尺寸和體積,對個人托運的行李、搬家貨物,要按照物品清單進行核對,并抽查是否按規定在包裝內放入標記(貨簽)。集裝箱貨物還要核對箱號、封號,檢查施封是否正確、有效。需要使用裝載加固裝置和加固材料的貨物,應按規定對裝載加固裝置和加固材料的數量、質量、規格進行檢查。對超限、超長、集重貨物,應按托運人提供的技術資料復測尺寸。
按規定由鐵路確定重量的貨物,要認真過秤。由托運人確定重量的貨物,車站應組織抽查。抽查的間隔時間,每一托運人(大宗貨物分品種)不超過一個月,零擔和集裝箱貨物不超過一個月。對按密度計算重量的貨物,應以定期測定的密度作為計算重量的依據。
貨物應穩固、整齊地堆碼在指定貨位上。整車貨物要定型堆碼,保持一定高度。零擔和集裝箱貨物,要按批堆碼,貨簽向外,留有通道。需要隔離的,應按規定隔離。貨物與線路或站臺邊緣的距離必須符合規定。
第七條 貨物進齊驗收后,車站應予簽證,及時辦理承運。
承運的整車貨物要登記“貨物承運簿”,集裝箱貨物登記“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格式見《鐵路集裝箱運輸管理規則》),零擔貨物根據業務量大小,可以使用“貨物承運簿”,也可以由車站自行建立登記制度,并將登記資料裝訂成冊,妥善保管。
貨物運單“承運人填寫”部分和貨票填制要符合《貨物運單和貨票填制辦法》的規定,加蓋的車站日期戳記要清晰、正確。
對領貨憑證,必須正確填寫貨票號碼及各欄內容,并在領貨憑證及貨物運單與領貨憑證接縫處加蓋車站承運日期戳。
在作業環節之間,對貨物和運輸票據要進行嚴格交接。
貨物運單和貨票,使用“貨運票據封套”的,應左右對齊折疊,不使用“貨運票據封套”的,按上下對齊折疊。貨運票據封套除加蓋經辦人章外,還應加蓋監封人員章。貨運票據封套封口前,經辦人、監封人必須同時對票據封套記載的事項和實際運單、貨票核對,保證運輸票據齊全。
車站應建立貨票自核、互核、總復核制度以
及票據、現金管理制度,制票和收款不能由一人負責。發送存查及到達票據要裝訂整齊,妥善保管。計算機制票要使用規定的軟件,貨票各聯必須一次復寫打印,要建立計算機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保證貨票原始信息的完整與安全。
第八條 承運易腐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鮮活貨物運輸規則》(以下簡稱《鮮規》)的有關規定辦理。對《鮮規》未列品名而易于腐壞、變質的貨物,車站應認真審定運輸條件。
易腐貨物裝車時,要檢查裝載方法是否符合規定要求。以冷藏車裝運的,應檢查裝車單位填寫的冷藏車作業單是否齊全、正確。使用加冰冷藏車的,應檢查托運人是否加足冰鹽,并將作業單附在運輸票據中隨車遞送。途中加冰時,加冰站應認真填寫加冰作業記錄。使用機械冷藏車的,應將該作業單交機械冷藏車乘務組遞交到站。到站應負責檢查冷藏車情況,在作業單上填記到站作業記錄,并妥善保存。
第九條 承運危險貨物時,車站要按照《鐵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危規》)的規定,對品名、編號、類項、包裝、標志以及“托運人記載事項”欄的內容進行檢查。對《鐵路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未列載的危險貨物或改變危險貨物包裝時,應按有關規定的運輸條件辦理。
辦理危險貨物的車站,應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承運、交付、包裝檢查、內部交接、裝卸作業及存放保管等安全措施和管理制度。
第二節 臨時停限裝
第十條 車站應按照《貨物運價里程表》規定的營業范圍辦理貨運業務。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臨時加以限制時,屬鐵路局管內的,由鐵路局批準,跨局的須經鐵道部批準。由于設備大修、改建等原因限制整車貨物到達時,應提前一個月辦妥報批手續。
第十一條 對臨時停限裝事項,車站應在營業場所對外通告。
凡要求停止零擔貨物到達的車站,應同時停止零擔貨物發送業務。
第三節 取送車作業
第十二條 車站應做好日班裝車作業計劃和卸車預確報工作,并根據裝卸作業、待裝貨物和貨位情況,確定取送車計劃,及時取送。送車要對準貨位。裝卸作業始末時間和取送車始末時間,均應有匯報和登記制度。
第四節 裝車和卸車
第十三條 裝運貨物要合理使用貨車,車種要適合貨種,除規定必須使用棚車裝運的貨物外,對怕濕或易于被盜、丟失的貨物,也應使用棚車裝運。發生車種代用時,應按《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的要求報批,批準代用的命令號碼要記載在貨物運單和貨票“記事”欄內;裝車時,應采取保證貨物安全的相應措施。毒品專用車不得用于裝運普通貨物。冷藏車嚴禁用于裝運可能污染和損壞車輛的非易腐貨物。
第十四條 鐵路組織裝車時,車站應做到:
裝車前,認真檢查貨車的車體(包括透光檢查)、車門、車窗、蓋閥是否完整良好,有無扣修通知、色票、貨車洗刷回送標簽或通行限制,車內是否干凈,是否被毒物污染。裝載糧食、醫藥品、食鹽、鮮活貨物、飲食品、煙草制品以及有押運人押運的貨物等時,還應檢查車內有無惡臭異味。要認真核對待裝貨物品名、件數,檢查標志、標簽和貨物狀態。對集裝箱還應檢查箱內裝載情況,檢查箱體、箱號和封印。
裝車時,必須核對運單、貨票、實際貨物,保證運單、貨票、貨物“三統一”。要認真監裝,做到不錯裝、不漏裝,巧裝滿載,防止偏載、偏重、超載、集重、虧噸、倒塌、墜落和超限。對易磨損貨件應采取防磨措施,怕濕和易燃貨物應采取防濕或防火措施。裝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有關規定辦理,對貨物裝載數量和質量要進行檢查。
對以敞、平車裝載的需要加固的貨物,有定型方案的,嚴格按方案裝車;無定型方案的,車站應制定裝載加固方案,并按審批權限報批,按批準方案裝車。裝載散堆裝貨物,頂面應予平整。對自輪運轉的貨物、無包裝的機械貨物,車站應要求托運人將貨物的活動部位予以固定,
以防止脫落或侵入限界。
裝車后,認真檢查車門、車窗、蓋、閥關閉及擰固和裝載加固情況。需要填制貨車裝載清單及標畫示意圖的,應按規定填制。需要施封的貨車,按規定施封,并用直徑3.2毫米(10號)鐵線將車門擰緊。需要插放貨車表示牌的貨車,應按規定插放。對裝載貨物的敞車,要檢查車門插銷、底開門搭扣和篷布苫蓋、捆綁情況。篷布不得遮蓋車號和貨車表示牌。篷布繩索捆綁,不得妨礙車輛手閘和提鉤桿。兩篷布間的搭頭應不小于500毫米。繩索、加固鐵線的余尾長度應不超過3O0毫米。裝載超限、超長、集重貨物,應按裝載加固定型方案或批準的裝載加固方案檢查裝載加固情況。對超限貨物,還應對照鐵路局、分局的批示文電,核對裝車后尺寸。
要嚴格執行裝車質量簽認制度,建立檔案管理。
第十五條 鐵路組織卸車時,車站應做到:
卸車前,認真檢查車輛、篷布苫蓋、貨物裝載狀態有無異狀,施封是否完好。
卸車時,必須核對運單、貨票、實際貨物,保證運單、貨票、貨物“三統一”。要認真監卸,根據貨物運單清點件數,核對標記,檢查貨物狀態。對集裝箱貨物應檢查箱體,核對箱號和封印。嚴格按照《鐵路裝卸作業安全技術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作業,合理使用貨位,按規定雄碼貨物。發現貨物有異狀,要及時按章處理。
卸車后,應將車輛清掃干凈,關好車門、車窗、閥、蓋,檢查卸后貨物安全距離,清理線路,將篷布按規定折疊整齊,送到指定地點存放。對托運人自備的貨車裝備物品和加固材料,應妥善保管。
卸下的貨物登記“卸貨簿”、“集裝箱到發登記簿“或具有相同內容的卸貨卡片、集裝箱號卡片。在貨票丁聯左下角記明卸車日期。
第十六條 車站應加強專用線(包括專用鐵路,以下同)的管理,凡貨主在運單上指明到達專用線的,不得強制在貨場或其他專用線卸車。凡貨主未指定專用線卸車的,不得強制送往專用線。專用線裝卸車時,鐵路要加強交接檢查,確保裝載質量。還要做好以下工作:
1.定期與企業簽訂運輸協議;
2.掌握專用線內貨源、貨位、裝卸勞力和設備情況,協助企業做好貨車的取送、對貨位、裝卸車組織等工作;
3.宣傳鐵路運輸知識,協助企業改進貨物包裝,執行企業運輸員業務培訓合格持證上崗制度,辦理零擔貨物的專用線還應指導企業合理配裝;
4.掌握裝卸車進度,按規定填寫“貨車調送單”,車站憑“貨車調送單”正確核收貨車使用費,做好貨物碼放安全距離、貨車清掃、洗刷除污、門窗關閉、篷布使用和保管等情況的檢查;
5.提高專用線裝車質量,嚴格貨物(車)的交接檢查,防止超重、偏重、集重、超限和墜落及匿報品名;
6.正確填報有關統計資料,對合理使用貨車和貨物裝載進行技術指導。
第十七條 按規定卸后須洗刷除污的貨車,應在卸車站洗刷除污。如卸車站洗刷除污有困難時,須憑分局或局調度命令向指定站回送。對回送洗刷除污的貨車,卸車站應清掃干凈,并在兩側車門外部及車內明顯處所粘貼“貨車洗刷回迭標簽”各一張,貨物如有撒漏,應在標簽上注明。洗刷除污站應按規定要求洗刷除污后將標簽撤除,并在車內外兩側車門附近粘貼“洗刷工藝合格證”各一張。
沿途零擔車或分卸貨車按規定需要洗刷除污時,由列車貨運員或分卸站在“貨車裝載清單”或整車分卸貨票上注明原裝貨物品名及“需要洗刷除污”字樣,由最終到站負責洗刷除污。未經洗刷除污的貨車嚴禁排空或調配裝車。
洗刷除污站對洗刷除污的貨車應建立登記制度。
洗刷除污站的設置及分工由鐵路局確定。
第十八條 鐵路貨場內裝卸組織工作由貨運部門統一指揮,裝卸組織管理由鐵路裝卸管理部門負責,監裝卸由貨運部門負責。
運營部門與裝卸部門的內部勞務清算(包括聯運貨物換裝),根據實際作業情況,填制有關單據作為清算依據。單據的格式、填寫方法、清算辦法、清算項目和單價,除有統一規定者外,由鐵路局規定。
下列工作屬于裝卸車附屬作業,不另清算:
1.鋪墊或整理防濕墊枕,苫蓋、撤除、折疊和取送篷布;
2.清掃貨車、貨位,關閉擰固車門、車窗、蓋、閥;
3.整理裝車后剩余貨物,必要時用篷布苫蓋或搬入庫臺;
4.安裝或撤除支柱、擋板、墊板、禽畜支架;
5.裝載貨物的捆綁加固(需要鉚接、焊接等特殊加固除外) ;
6.托盤、網絡等鐵路裝卸工具的鋪設、撤移、整理和堆碼。
第五節 貨運票據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回送清單和貨車表示牌
第十九條 為便于交接和保持運輸票據的完整,下列貨物的運輸票據應使用貨運票據封套(以下簡稱封套),封固后隨車遞送。
1.國際聯運貨物和以車輛寄送單回送的外國鐵路貨車;
2.一輛貨車內裝有兩批以上貨物;
3.整車分卸貨物;
4.以貨運記錄補送的貨物;
5.附有證明文件或代遞單據較多的貨物。
軍運貨物使用封套的范圍及填記和封固方法,按軍運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封套封面上各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記并加蓋車站日期戳記和帶站名的經辦人名章。一車有兩個以上到站的封套,“貨物到站”欄應按到達順序填寫站名,并冠以(1)、(2)、(3)等順序號碼。途中各到站卸后抹去本站站名和與前方卸車站無關的事項,填寫需要增加的內容,并在更改處加蓋帶有站名的經辦人名章。整零車封套的“運單號碼”欄只填記“內裝票據×× 份”,“貨物品名”欄填記“整零”字樣。
國際聯運進口(或過境)貨車的封套“發站” 欄填記進口國境站名,出口(或過境)貨車的封套“貨物到站”欄填記出口國境站名,并均應在站名下標一“ 聯 ”字。
裝運危險物時,應在封套的“記事”欄內注明危險貨物的類項和編組隔離標記。
裝運鮮活貨物時,應在封套購“記事”欄內注明“活動物”或“易腐貨物”字樣,易腐貨物還應填記“ K ”標記。
裝運屬于“ B ”的保價貨物時,應在“記事”欄內填記“ B ”標記。有關貨車編組、解體、掛運時應注意的其他事項(包括規定的標記、符號),也應在“記事”欄內注明。
第二十一條 封套內運輸票據的正確完整由封固單位負責。除卸車站或出口國境站外,不得拆開封套。當運輸途中發生特殊情況必須拆開封套時,由拆封套的單位編制普通記錄證明 (附人封套內),并再行封固,在封口處加蓋帶有單位名稱的經辦人名章。
第二十二條 整車國際聯運出口貨物和過境貨物,發站(或進口國境站)應填制貨車裝載清單一份,隨同貨車遞送到站(或出口國境站)。零擔、集裝箱貨物按有關規定填制貨車裝載清單。
第二十三條 “特殊貨車及運送用具回送清單”,是鐵路內部根據規定運送下列鐵路所屬的貨車或用具(產權屬鐵道部)的運輸及交接憑證:
1.按規定免費掛運的非運用車;
2.卸(送)空罐車(潤滑油專用空罐車應憑收貨人提出的貨物運單填制貨票免費回送)、散裝糧食車( L17型)、散裝水泥車(K15、U 60型)、長大貨物車(D型)、運梁專用車( N15型)、加冰冷藏車(B型)、毒品專用車(W型)、集裝箱專用車(X型);
3.向指定站回送需要洗刷除污的貨車;
4.鐵路空集裝箱;
5.運營用衡器;
6.按規定以調度命令免費運送的裝卸機械和工具;
7.軍用移動設備(軍用備品)、軍用移動站臺
和裝卸備品、軍用捆綁加固材料(裝置) ;
8.貨車篷布及根據調度命令調撥、送修及修好返回的防濕篷布;
9.鐵道部規定免費回送的其他物品。
回送清單由車站負責填發,各欄要填寫清楚、正確,有更改時應加蓋帶有站名的經辦人名章?;厮颓鍐螒邆滠囌揪幹频捻樞蛱柎a,加蓋車站日期戳,并有經辦人簽名或蓋章,方為有效。按調度命令回送的應將命令號碼記入“回送命令號碼”欄內?;厮颓鍐我皇絻煞?,一份留站存查,一份隨同貨車(或用具)遞送到站。
第二十四條 按規定需要禁止溜放或限速連接的貨車,裝車站應在貨車兩側插掛“貨車表示牌”,由到站卸后撤除。
第二十五條 貨物承運簿、卸貨簿(卡)、封套、貨車裝載清單和回送清單的保管期均為一年。到達的施封鎖保管期為六個月。
第六節 到達和交付
第二十六條 車站對到達的貨物應及時發出催領通知,并在貨票內記明通知方法和時間。必要時應再次催領。收貨人拒領或找不到收貨人時,到站要按規定調查處理。發站接到到站函電后,應立即聯系托運人,要求其在規定時間內提出處理意見,并將該處理意見答復到站。
第二十七條 到站在辦理交付手續時,應在貨物運單和貨票(丁聯)上加蓋車站日期戳。貨物在貨場內點交給收貨人后,還應在貨物運單上加蓋“貨物交訖”戳記,憑此驗放貨物。車站也可根據需要,建立貨物搬出證制度。
第二十八條 車站接到不能按約定時間到達的貨物預報后,應立即通告,必要時應發出通知。
貨物的運到期限期滿后經過15天,或鮮活貨物超過運到期限仍不能在到站交付的,到站除按規定編制貨運記錄外,還必須負責貨物的查詢工作,依次從發站順序查詢。被查詢的車站,應自接到查詢的次日起兩日內將查詢結果電告到站,并向下一作業站(編組、區段或保留站)繼續查詢。到站應將查詢的最終結果及時通知收貨人。
第二十九條 對到達的海關監管貨物,車站應按照海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章 貨物交接、檢查和換裝整理
第一節 貨物交接和檢查
第三十條 為保證行車安全和貨物安全,對運輸中的貨物(車)和運輸票據,應進行交接檢查,并按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 車站和列車(車務)段應根據貨物、運輸票據交接檢查的要求,制定實施辦法,明確責任。車站各工種之間也應建立相應的交接檢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貨運交接檢查的內容包括:列車中貨物裝載、加固狀態;車輛篷布苫蓋狀態;施封及門、窗、蓋;閥關閉情況;貨車票據完整情況。發現異狀時,應及時處理。
第三十三條 罐車和集裝箱的封印、苫蓋貨物的篷布頂部、集裝箱頂部、敞車裝載的不超出端側板貨物的裝載狀態,在途中不交接檢查,如接方發現有異狀,有運轉車長的由交方編制記錄后接收,無運轉車長的要由發現站拍發電報。發現重罐車上蓋開啟,車站負責關好,并由交方編制普通記錄證明。在發站和中途站發現空罐車、加冰冷藏車冰箱蓋上蓋張開,要及時關閉。
第三十四條 整車貨物變更到站時,處理站應對該車的裝載加固情況進行檢查,對施封貨車應檢查施封是否完好,站名、號碼是否與票據相符。
第三十五條 貨物運單、封套上的到站、車號、封印號碼各欄,不得任意涂改。在裝車站(含分卸站)、換裝站、變更處理站因作業需要或填寫錯誤時,應按規定更改。
運輸途中發生運輸票據丟失時,丟失單位或處理站應編制普通記錄繼運到站,并及時拍發電報向有關站查詢,全列車運輸票據丟失時,還應于當日上報主管分局(不設分局的為鐵路局,以下同)。被查詢站接電后,均應于48小時內電復或繼續查詢。發站接到查詢電報后,48小時
內應按貨票的內容拍發電報并將貨票抄件寄送到站處理。
第三十六條 貨物在運輸途中,由于貨物本身、車輛技術狀態或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貨車滯留,在站滯留時間達到48小時,應拍發電報,通知發到站;必要時,應抄送有關分局。
第三十七條 裝車站按施封辦理的貨車,途中不得改按不施封辦理。
第三十八條 我國發往或換裝到朝鮮以及朝鮮進口或過境我國的棚車、冷藏車,應選用上下部門扣良好的車輛,在下部門扣處施封。列車編組站在列車編組順序表上均應注明“ 聯 ”字樣。朝鮮進口或過境我國的;上部門扣以8號鐵線擰固,憑下部門扣原朝鮮封印(鉛餅)交接,發現封印丟失、失效,由交方編制普通記錄并補施施封鎖。我國發往或換裝到朝鮮的,上部門扣以 10號鐵線擰固,下部門扣施以施封鎖(環狀)。在發站、到站、局間分界站(或商定購交接站)以及補封站,均應檢查封印的站名、號碼。
其他國際聯運貨車的施封及交接方法,按本規則規定辦理。
國境站對外交接時,仍按現行國際聯運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節 有運轉車長值乘列車的交接、檢查及處理
第三十九條 車站與運轉車長或運轉車長相互聞使用列車編組順序表和乘務員手冊辦理簽證交接。交接的時間、地點由分局指定,涉及兩個分局的由有關分局商定。接收方應在規定時間內將列車檢查完畢并辦理交接簽證。
到達列車在規定時間內未經車站簽證,車長不得退勤;超過規定時間,車站未同車長辦理交接,車長要求車站值班負責人(無值班負責人時為車站值班員)簽證后退勤。
站車交接中發現問題車長拒絕出具證明時,車站應于列車到達后120分鐘內拍發電報,主送責任列車段抄知主管分局。
第四十條 貨物檢查、交接的內容,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表1)規定辦理。
貨車使用和通行限制有票無貨(車)車長不接收,車長交給車站時應編制記錄;有貨(車)無票,在裝車站車長不接收,在其他站(指中途站和到站,以下同)由交方編制記錄。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后接收。有涂改時,應加蓋帶有所屬單位的經辦人名章(簡稱蓋章,以下同)并編制記錄(編組順序表涂改時不編記錄)。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證明。貨車上無封印時,由交方補封(車長交出時為委托車站代封,以下同)是否清點貨件由交方確定,并負擔費用。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拍發電報編制記錄。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并補封。是否需要清點貨件由交方確定,并負擔費用。
對封印站名、號碼不清、無法辨認和交接雙方意見不一致時,由交方編制記錄證明印文現狀后接收。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后接收。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并補施施封鎖。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證明現狀。
由車站擰固后接收。
在裝車站由車站關嚴后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由車站關閉門窗,是否清點貨件由交方確定,并負擔費用。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并由車站處理。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其他站由交方編制記錄后接收,并由車站換裝、整理或補苫篷布。但對篷布苫蓋不嚴,在其他站可根據具體情況處理。貨物是否有墜落可能,貨物或篷布捆綁松動程度,雙方意見不一致時,由車站確認能保證安全的,可編制記錄繼續掛運。
補苫篷布時,車站應在貨物運單、貨票或封套上注明補苫張數和號碼。如篷布數量發生變化時,還應在編組順序表上修改或填寫篷布張數。
由車站取得調度命令后,車長方可接收。
在裝車站不接收;在中途站由交方編制記錄,并由車站換裝適當貨車。
(1)有票無貨(車)或有貨(車)無票
(2)貨物運單或封套上記載的車號、到站與編組順序表或現車不符
(3)貨物運單或封套上封印站名或號碼被劃掉、涂改未按規定蓋章。
(4)封套的封口有異狀或票據不全。
(5)貨物運單或封套以及編組順序表記有鐵路蓬布,現車未蓋有鐵路蓬布;現車蓋有鐵路篷布,貨物運單或封套以及編組順序表未記載,或記載張數不符。
(1)封印失效、丟失、斷開或不破壞封印即能開啟車門。
(2)封印站名或號碼與運輸票據或封套上記載不一致。
(3)貨車已施封,但未在運輸票據或封套上記明施封號碼。
(4)未使用施封鎖施封(罐車和朝鮮進口貨車除外)。
(5)在同一車門上使用兩個以上封串聯施封。
(6)貨車兩側或一側未按規定在車門下部門扣處施封。
(7)施封貨車的上部門扣未以鐵線擰固(車門構造只有一個門扣或上部門扣損壞的除外)。
(1)車門窗未按規定關閉(損壞的車窗已用木板、鐵箱、木箱封固)。
(2)貨物損壞、被盜。
(3)棚車車體、平車及集裝箱專用平車裝運的集裝箱箱體的可見部位損壞或集裝箱箱門開啟。
(4)篷布(包括自備篷布)苫蓋捆綁不牢、被刮掉或被割危及運輸安全。
易燃貨物未按規定苫蓋逢布或未采取規定的防護措施。
(5)貨物裝載有異狀或超過貨車裝載限界;支柱、鐵線、繩索有折斷或松動;貨物有墜落可能;車門插銷不嚴,危及運輸安全;底開門車用一個扣鐵關閉底開門(如所裝貨物能搭在底板橫梁上,且另一個搭扣處用鐵線捆牢者除外)。
(6)超限貨物無調度命令。
(1)貨車違反運行區段的通行限制。
(2)裝載金屬塊、長度不足2.5米的短木材或空鐵桶使用的車種違反《鐵路貨物裝載加固規則》(以下簡稱《加規》)貨車使用限制表的規定。
第三節 無運轉車長值乘列車的交接、檢查及處理
第四十一條 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實行站與站間交接檢查的區段負責制,車站負責交接檢查的工作。
區段負責制是指在對貨物列車的交接檢查中,按列車運行區段劃分貨運檢查站責任的制度。
列車運行途經有技術作業的車站或無技術作業但停車時間在35分鐘以上的技術作業車站,視為責任貨運檢查站(簡稱貨檢站),由車站組織人員進行貨運檢查作業。
第四十二條 中間站保留及甩掛作業的貨物列車,由車站負責看護,保證貨物安全,發生問題車站要及時處理。
第四十三條 貨物列車無改編作業時,貨檢站對貨車的施封狀態,僅憑列車編組順序表的有關記載檢查施封是否有效,不核對站名、號碼。貨物列車有改編作業時,貨檢站對貨車的施封狀態,交接時只核對站名,不核對號碼。
第四十四條 交接檢查時發現的問題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應于列車到達后120分鐘內以電報通知上一貨檢站,同時抄知發到站。電報的內容應包括列車的車次、到達時分、車種、車號、發站、到站、品名、發現問題及簡要處理情況,需編制記錄時按規定要求編制,并將記錄粘貼在貨票丁聯背面或封套背面,無法粘貼的隨封票交接。
第四十五條 運輸票據由編組列車的車站封固并與機車乘務組實行封票簽字交接。列車運行中在車站更換機車時,由更換地所在車站檢查封固狀態,并負責傳遞。機車乘務人員負責將票據完整地傳遞至列車終到站、甩掛作業站,并與車站辦理票據簽字交接,沒有車站簽字不得退勤,發生票據丟失,追查當事人責任。途中臨時甩掛車作業時,由車站編制普通記錄后啟封處理,并將運輸票據連同普通記錄重新封固。
車站與機車乘務員應在商定的地點進行地面交接。
第四十六條 貨物檢查、交接的內容,以及發現問題的處理方法,按(表2)規定辦理。
第四節 普通記錄的管理
第四十七條 車站(車務段)對普通記錄應建立請領、發放、使用及保管制度。普通記錄用紙須按號碼連續使用。普通記錄存查頁應及時收回,不丟失,不缺頁。運轉車長使用的普通記錄,應由列車(車務)段負責登記和集中保管。
第五節 交接電報的管理
第四十八條 無運轉車長值乘的列車,接方進行貨運檢查發現問題后,按規定拍發的電報作為有車長值乘時交方出具的普通記錄。
車站對交接電報應建立登記制度,自編號碼,妥善保管。
第六節 貨物換裝整理
第四十九條 在運輸中發現貨車偏載、超載、貨物撤漏,以及因車輛技術狀態不良,經車輛部門扣留,不能繼續運行,或根據本規則有關規定需要換裝整理時,由發現站(或分局指定站) 及時換裝整理,并在貨票(丁聯)記事欄記明有關事項。
換裝整理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兩天。如兩天內未換裝整理完畢時,應由換裝站以電報通知到站,以便收貨人查詢。
編組、區段站對扣留的換裝整理貨車,應進行登記,并按月匯總報主管分局和鐵路局,同時通知有關分局和鐵路局。
貨物換裝整理所需的加固材料,由車站購置,以成本列支并保證滿足使用需要。
第五十條 鐵路責任的貨物整理費由整理站(分局)列銷;換裝費由原裝車站(分局)負擔,但由于行車事故或調車沖撞發生的換裝費由責任單位負擔;因車輛技術狀態不良發生的換裝,屬車輛部門責任,換裝費由發生局負擔。
需要向責任單位清算的換裝費,由換裝站將記錄連同有關費用的單據,按月匯總報主管分局,在發生換裝的次月內向責任分局(或責任單位)清算,但每一責任分局每月發生款額累計不足1000元的不清算。
第七節 貨運檢查站的管理
第五十一條 貨檢站要加強干部職工隊伍建設,提高貨檢人員技術、業務素質;落實崗位責任制,嚴格作業標準;加強安全設備和設施的管理工作,提高設備和設施的管理水平;建立互聯、互控、分析報告和信息反饋制度,做好有關臺賬和資料的統計分析工作。
貨檢站之間應加強工作聯系,及時處理交接中發現的問題。
第四章 貨場管理
第一節 貨場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五十二條 車站貨場是鐵路辦理貨物運輸的場所,也是貨運產品的營銷窗口,并以鐵路承運人資格代表鐵路運輸企業參與市場經營,履行鐵路運輸企業賦予的權利和義務。
除鐵路運輸主業外,其他任何單位都無權以鐵路承運人資格和名義辦理鐵路貨運業務。
為滿足貨物運輸的需求,安全、方便、快捷地運送貨物,貨場應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加強安全基礎工作,完成運輸生產經營任務,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第五十三條 貨場應由主業實行生產和經營的統一管理、統一費率、統一收費、統一清算,對外一體化經營,對內一體化考核,發揮貨場整體經營的基本功能,積極開展貨運營銷,不斷增強鐵路在市場中的競爭能力。
第五十四條 車站要應用現代化管理方法和新技術、新設備管理貨場,不斷提高工作質量和服務質量。貨場要努力創優,不斷改進裝備設施,提高現代化管理水平;經常保持安全、文明、整潔、暢通;做到:服務文明化,管理科學化;作業標準化,不斷提高運輸集裝化和裝卸機械化水平;
第五十五條 貨場內應建立適應貨主辦理運輸手續的作業流程,加強各環節間內部銜接,實行一個窗口辦理、一次收取費用、一張支票。開辦貨運信息服務項目,利用電話、電傳、計算機等現代化手段,為貨主提供進貨、到貨、運費
等信息咨詢。零星小件貨物實行就地檢斤、就地收貨、就地承運。
第五十六條 車站應根據貨運設備、裝卸機具和辦理貨物種類等情況合理劃分貨區、確定貨位分工,充分發揮貨場的作業能力 ;應協調好貨運、裝卸、運轉部門間的關系,明確分工,密切配合。
貨場內禁止閑雜人員進入,貨區內嚴禁吸煙。
未經鐵路局批準,貨場內不允許其他單位設點辦公。
第五十七條 鐵路裝卸管理部門應對貨場內的委托裝卸實行統一管理、統一派班、統一費率、統一收費、統一清算的“五統一”管理。凡未與鐵路簽訂合同的,不準在貨場內進行裝卸作業。需用機械裝卸至汽、馬車或船舶的貨物(包括集裝箱),應由貨場內設置的鐵路裝卸機械作業。貨場允許托運人、收貨人以自備交通工具進出貨物。鐵路局規定由鐵路負責零擔貨物出入庫的車站,托運人、收貨人不得進庫取貨、送貨。收貨人領取整車貨物時,車站應督促收貨人將貨位清掃干凈,并將殘留的貨底、襯墊物等搬出貨場。
第五十八條 貨場應對經營、安全、技術業務、設備、消防、收入、專用線等實施規范和科學的管理。貨場內的管理和生產人員應嚴格遵守《貨裝職工守則》。
第二節 貨場管理的基本制度
第五十九條 貨場應建立貨裝分工負責制,包區、包庫或包線負責制,貨場清掃分工負責制,運輸票據、貨物檢查交接制,取送車作業制,站車交接檢查制,保價運輸管理制,施封鎖請領、發放、使用、保管制,門衛、巡守、消防制,衡器使用、維修、保管制,統計分析制等項作業制度。
第三節 貨運設備管理
第六十條 貨運設備包括倉庫、貨棚、站臺、貨物線、堆貨場及通道、房屋、裝卸機具、衡器、軍用加固材料、防濕篷布,上水、加冰、洗刷除污以及用于貨運業務的電子計算機等各項設施。車站要設專職或兼職人員管理貨運設備,建立設備臺賬,逐項登記入冊。遇有變更及時修正,上報備案。
第六十一條 車站要充分利用貨運設備,發揮設備的效能。凡屬貨場范圍的土地、設備,未經鐵路局批準,其他單位不得占用。
要加大鐵路貨場建設,配置質量良好的倉庫、雨棚、裝卸機具和裝卸場地,完善服務設施,健全服務功能,為招攬貨源、服務貨主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六十二條 車站應積極應用電子計算機技術,提高貨運、裝卸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車站(車務段)應有專人負責貨場內電子計算機的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熟悉貨場使用的各種計算機的性能、構造,能夠排除計算機常見故障。
第四節 貨運技術營理
第六十三條 為加強貨運技術管理工作,在貨運量較大的以及經常辦理超長、超限、集重、危險、鮮活、軍運、國際聯運貨物的車站貨場內,應配備貨運工程技術人員,建立貨運技術室,實行技術負責制。
第六十四條 車站貨運技術工作的職責范圍是:
負責車站貨運技術工作,掌握車站貨運技術情況,并對貨運技術資料進行統計分析;查定貨運設備能力和作業能力,編制貨場改建和擴建計劃;編制貨運作業程序和質量標準;研究改進貨物運輸條件,改善貨物包裝,簽訂試運協議和專用線運輸協議;組織貨運技術革新,推進現代化管理;編制貨運技術業務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按部有關規定制定超限、長大貨物、危險貨物和鮮活貨物的裝載運輸方案以及其他貨物的定型裝載方案。
第五節 車站貨運管理細則
第六十五條 為順利執行日常貨運作業計劃,正確組織貨物運輸,落實各項貨運規章制度,保證安全生產,明確和協調貨場內各種工作
關系,車站(車務段)應根據實際情況編制《車站貨運管理細則》。特、一等站的《車站貨運管理細則》經鐵路局批準后執行;二、三等站的《車站貨運管理細則》經分局批準后執行。
第六十六條 《車站貨運管理細則》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車站貨場概況
1.貨場的位置,占地面積,作業性質,設計能力,實際運量(標明年度),大宗貨物品類。
2.各種貨運設備、裝卸機具、消防設施的數量、分布及能力(包括貨場、專用線等平面圖)。
3.貨區和貨位的數量、面積、分布及分工。
二、貨運、裝卸組織管理系統
l、組織機構、指揮系統及貨裝職責分工。
2.人員配備及分工。
三、貨運計劃管理
1.整車、零擔、集裝箱運輸計劃的編制方法、步驟,計劃的受理與審批制度。
2.裝卸車方案和日班計劃的編制、審核與執行。
四、各項基本作業制度
五、貨場內各種單項管理辦法
單項辦法包括:安全、防火、設備、規章、文電、業務教育、計算機、篷布、軍運、票據、施封用具、加冰上水、貨車洗刷除污、專用線、競賽獎勵,以及其他需要單獨明確的辦法。
六、崗位責任制
七、各項作業基本程序、內容和質量標準
八、檢查及考核辦法
九、附件
第五章 貨運監察
第六十七條 為加強對貨運工作的監督檢查,維護人民鐵路為人民的宗旨,搞好路風建設,保證貨運安全,鐵道部和鐵路局、分局均應建立貨運監察制度,配備監察人員,嚴格執行《鐵路貨物運輸服務質量監督監察辦法》,做好監察工作。
第六十八條 貨運監察人員的基本職責是:
按照國家政策、法令和鐵路規章制度,對路風建設、安全管理、運雜費管理、執行規章等方面的貨運工作情況進行經常性的全面監督檢查。
貨運監察人員有權查閱有關部門和站段的案卷、記錄、表報、票據及有關業務資料,檢查作業現場,參加或召集調查、分析會議。對危及行車安全和貨運安全的行為或現象,有權當場制止或糾正,并通知有關分局和鐵路局。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作成監察記錄交被檢查單位領導簽認,限期改正。
第六十九條 貨運監察人員應由思想端正、作風正派、業務熟練、嚴于律己、秉公辦事的干部擔任。
鐵道部的貨運監察人員,由鐵道部運輸局考核和管理,報部長批準;鐵路局的貨運監察人員由鐵路局長批準,報鐵道部備案;鐵路分局的貨運監察人員由分局長批準,報鐵路局備案。
鐵道部的貨運監察證由鐵道部核發,鐵路局、分局的貨運監察證由鐵路局核發。
貨運監察證由鐵路局按鐵道部統一規定的式樣印制。
第七十條 貨運監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應持有監察證。攜帶本人公用乘車證可優先乘坐旅客列車,添乘貨物列車,可在乘務員公寓住宿,準予使用鐵路電話、電報。
各鐵路局應根據上述原則,制定本局貨運監察辦法。
第六章 附 則
第七十一條 本規則由鐵道部運輸局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規則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鐵道部1991年發布的《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鐵運[1991]84號)同時廢止。
|
[發表/查看評論] |
 |
推廣信息 |
|
|
|
|
|
 |
 |
官方微信:cclcn56 |
官方騰訊微博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