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成都日報
本報訊(汪軍夏虹記者晨迪)未與單位正式簽訂勞動合同,工作多年后,單位要解除勞動關系,應該獲得什么補償呢?護士李靜(化名),作為“臨時工”在某衛生院工作了八年半時間,被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近日,在法院調解下,她獲得了單位給付的雙倍工資、補償金等共計5萬余元。
2001年3月,李靜被這家衛生院招為臨時工,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2009年10月17日,衛生院以李靜不具備護士執業資格為由,要調整其從事其他工作,但雙方在工資待遇上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同年10月26日,衛生院以書面通知形式,告知李靜解除與單位的事實勞動關系,雙方由此引發了勞動爭議。
2010年3月,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該勞動爭議作出仲裁決定,衛生院與李靜解除勞動關系合法有效,由衛生院給付李靜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共計39613元,并為其補繳2001年3月至2009年10月的社會保險費,李靜對此不服。
3月29日,李靜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衛生院解除與她勞動關系的行為違法,并由衛生院給付賠償金、加班工資、雙倍工資、補繳社會保險費用等共計12萬余元。
法院受理此案后,重點對雙方關于雙倍工資、加班工資等爭議焦點予以反復疏導,耐心細致做思想工作。最終,在法院主持調解下,衛生院同意一次性給付李靜社會保險費、失業救濟金、雙倍工資、經濟補償金等費用共計50800元,并當庭予以兌現。
昨日,省高院法官介紹說,在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后,類似李靜這一類的事實勞動合同糾紛案逐漸突出,2008年全省審結事實勞動合同糾紛案439件,2009年則上升至690件。按照新法第十四條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應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若一年后還沒簽合同,則自動轉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如果不支付兩倍工資,勞動者可申請仲裁或起訴。因此,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雙方在建立勞動關系時,都應當注意相關法律規定。
編輯:luk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