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晚報
衛生部昨天公布《復配食品添加劑通則》,對復配食品添加劑的有害物質控制、致病性微生物控制等提出明確要求,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要在標簽上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并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通則規定,復配食品添加劑在達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應盡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用于生產復配食品添加劑的各種食品添加劑和輔料,其質量規格應符合相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或相關標準;復配食品添加劑在生產過程中不應發生化學反應,不應產生新的化合物;復配食品添加劑不應有異味、異臭,不應有腐敗及霉變現象,不應有視力可見的外來雜質。
復配食品添加劑產品的標簽、說明書應除了要標明產品名稱、商品名、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等項目之外,還要標明各單一食品添加劑的通用名稱、輔料的名稱。在這類產品的標簽上要載明“食品添加劑”字樣,進入市場銷售和餐飲環節使用復配食品添加劑應標明“零售”字樣。(記者代麗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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