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際貿易(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世界各國之間貨物、服務和知識產權交換的活動,是各國之間分工的表現形式,反映了世界各國在經濟上的相互依靠。
2. 對外貿易(Foreign Trade)亦稱“國外貿易”或“進出口貿易”,是指一個國家(地區)與另一個國家(地區)之間的商品和勞務的交換。這種貿易由進口和出口兩個部分組成。對輸進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進口;對輸出商品或勞務的國家(地區)來說,就是出口。
3. 總貿易(General Trade)是“專門貿易”的對稱,是指以國境為標準劃分的進出口貿易。凡進入國境的商品一律列為總進口;凡離開國境的商品一律列為總出口。在總出口中又包括本國產品的出口和未經加工的進口商品的出口。總進口額加總出口額就是一國的總貿易額。
4. 專門貿易(Special Trade)是“總貿易”的對稱,是指以關境為標準劃分的進出口貿易。只有從外國進入關境的商品以及從保稅倉庫提出進入關境的商品才列為專門進口。當外國商品進入國境后,暫時存放在保稅倉庫,未進入關境,不列為專門進口。從國內運出關境的本國產品以及進口后經加工又運出關境的商品,則列為專門出口。專門進口額加專門出口額稱為專門貿易額。
5. 直接貿易(Direct Trade)是“間接貿易”的對稱,是指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直接賣買商品的行為。
6. 間接貿易(Indirect Trade)是“直接貿易”的對稱,是指商品生產國與商品消費國通過第三國進行賣買商品的行為。其中,生產國是間接出口;消費國是間接進口;第三國是轉口。
7. 轉口貿易(Entrecote Trade)是指生產國與消費國之間通過第三國所進行的貿易,即使商品直接從生產國運到消費國去,只要兩者之間并未直接發生交易關系,而是由第三國轉口商分別同生產國與消費國發生的交易關系,仍然屬于轉口貿易范疇。
8. 復出口(Re-export)是指外國商口進口以后未經加工制造又出口,也稱再出口。復出口在很大程度上同經營轉口貿易有關。
9. 貿易條件(Terms of Trade)又稱交換比價或貿易比價,即出口價格與進口價格之間的比率,就是說一個單位的出口商品可以換回多少進口商品。它是用出口價格指數與進口價格指數來計算的。計算的公式為:出口價格指數/進口價格指數X100。以一定時期為基期,先計算出基期的進出口價格比率并作為100,再計算出比較期的進出口價格比率,然后以之與基期相比,如大于100,表明貿易條件比基期有利,交換效益優于基期;如小于100,則表明貿易條件比基期不利,交換效益劣于基期。
10. 國際貿易地理方向(Direc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亦稱“國際貿易地區分布”(International Trade by Region),用以表明世界各洲、各國或各個區域集團在國際貿易中所占的地位。計算各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比重,既可以計算各國的進、出口額在世界進、出口總額中的比重,也可以計算各國的進出口總額在國際貿易總額(世界進出口總額)中的比重。
11. 國際貿易商品結構(Composi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是指一定時期內各大類商品或某種商品在整個國際貿易中的構成,即各大類商品或某種商品貿易額與整個世界出口貿易額相比,以比重表示。
12. 對外貿易值(Value of Foreign Trade)是以貨幣表示的貿易金額。一定時期內一國從國外進口的商品的全部價值,稱為進口貿易總額或進口總額;一定時期內一國向國外出口的商品的全部價值,稱為出口貿易總額或出口總額。兩者相加為進出口貿易總額或進出口總額,是反映一個國家對外貿易規模的重要指標。一般用本國貨幣表示,也有用國際上習慣使用的貨幣表示。聯合國編制和發表的世界各國對外貿易值的統計資料,是以美元表示的。
13. 原產地規則是各國為了確定貨物原產地而采取的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其核心是判定貨物原產地的具體標準,即原產地標準。原產地規則是實施普惠制的重要內容,它包括受惠國產品的原產地標準,直接運輸規則及書面證明要求。
14. 普惠制原產地證(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Certificate of Origin)是普惠制的主要單據。凡是對給予普惠制關稅待遇的國家出口的受惠商品,須提供這種產地證,作為進口國海關減免關稅的依據。目前使用的普惠制產地證格式A產地證(GSP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適用于一般商品,由出口企業填制后連同普惠制產地證申請書和商業發票一份,送交有關機構(我國為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簽發。
15. 直接運輸規則(Rule of Direct Consignment)普惠制中原產地規定的運輸條件。受惠國的出口商品必須把取得優惠資格的商品直接運到給惠國,而不得在中途轉賣或進行實質性的加工。但由于地理上的原因或運輸上的困難,在出口商品發貨時,給惠國已得知其最終目的地為該給惠國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第三國境轉運,但是商品在過境時必須置于過境國海關的監督之下,不得進入第三國市場。
16. 配額(Quota)是指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出口數量采取的直接限制。這是世界各國管理對外貿易的一種重要手段。在國際貿易中稱之為非關稅措施。
17. 進口配額制(Import Quota System)是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內(如一季度、半年或一年內)對某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的限制,在規定時限內,配額以內的貨物可以進口,超過配額則不準進口,或者征收較高的關稅、附加稅或罰款后才能進口。
18. “自動”出口配額制(”Automatic”Export Quota System)是指出口國在進口國的要求和壓力下,在一定時期內“自動”限制某項或某類商品對進口國的出口額。
19. 市場準入(Market Access)是指在國際貿易方面兩國政府間為了相互開放市場而對各種進出口貿易的限制措施,其中包括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準許放寬的程度的承諾。
20. 傾銷(Dumping)是指出口廠商以低于該商品國內市場出售的價格,在國際市場上銷售,其目的是打開市場,戰勝競爭對手,擴大銷售或壟斷市場。傾銷不是國家鼓勵出口的措施,而是出口企業國際營銷的一種策略或戰略,企業在某國或地區傾銷階段的虧損,一般由壓低工人的工資、國內高價銷售、或在別國高價銷售、或待控制進口國市場提高售價后的贏利進行彌補。進行傾銷的企業一般為實力雄厚的大型企業、企業集團,特別是跨國公司或壟斷組織,而一般中小企業則無力傾銷。
21. 規避是指一種出口產品在被另一國實施反傾銷措施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減少或避免出口產品被征收反傾銷稅或被適用其它形式的反傾銷措施的行為;例如,出口商通過改變商品的生產地、組裝地或產品形態,將產品轉移到第三國或進口國國內進行裝配,從而改變其產品的原產地,以規避反傾銷稅。反規避是指進口國為防止國外出口商規避反傾銷措施的行為而采取的措施。
22. 吸收是指在進口國已對某一進口產品征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采取低報出口價格的方法減輕進口商因承擔反傾銷稅產生的負擔,從而降低反傾銷稅對其產品在進口國市場份額的影響。此種情況下,進口國可以進行反吸收調查,即如進口國發現反傾銷措施對傾銷產品的售價未能產生預期影響,可通過重新調查確定新的傾銷幅度,并最終提高反傾銷稅率。
23. 非關稅壁壘(Non-Tariff Barrier)即除關稅以外的限制貿易的措施,故又稱為非關稅措施,形式多樣,且更為隱蔽。根據美國、歐盟等世界貿易組織成員貿易壁壘調查的實踐,非關稅壁壘主要表現為以下13種形式:(1)通關環節壁壘,(2)對進口產品歧視性地征收國內稅費,(3)進口禁令,(4)進口許可(包括配額管理)(5)技術性貿易壁壘,(6)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又稱為綠色壁壘),(7)貿易救濟措施,(8)政府采購中對進口產品的歧視,(9)出口限制,(10)補貼,(11)服務貿易方面的壁壘,(12)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措施,(13)其它壁壘(如“社會壁壘”、“道德壁壘”、“反恐壁壘”等等)。
24. 關稅同盟(Customs Union)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完全取消關稅或其他壁壘,并對非同盟國家實行統一的關稅率而締結的同盟。
25. 紅燈補貼又稱禁止性補貼,《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明確地將出口補貼和進口替代補貼規定為禁止性補貼,任何成員不得實施或維持此類補貼。農產品出口補貼的削減由《農業協議》規定。
26. 黃燈補貼又稱可訴補貼,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動免于質疑的補貼。對這類補貼,往往要根據其客觀效果才能判定是否符合世界貿易組織規則。
27. 綠燈補貼又稱不可訴補貼?!堆a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第四部分規定了兩大類不可訴補貼,一類是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另一類是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不具有專向性的補貼可普遍獲得,不針對特定企業、特定產業和特定地區。符合特定要求的專向性補貼,包括研究和開放補貼,貧困地區補貼,環保補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