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冷鏈物流追溯管理要求 |
2014-2-15 中國冷鏈物流網(www.m.kk7885.com) |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食品冷鏈物流追溯管理的總體原則和食品冷鏈物流中運輸、儲存、裝卸環節的追溯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食品冷鏈物流的可追溯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220052009 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 體系設計與實施的通用原則和基本要求(ISO 22005:2007, IDT)
GB/Z 250082010 飼料和食品鏈的可追溯性 體系設計與實施指南
GB/T 98292008 水果和蔬菜 冷庫中物理條件 定義和測量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食品冷鏈物流 food cold chain logistics
食品從生產結束到消費之前,連續不斷采用低溫控制的方式使其保存在所需低溫范圍內以保證食品安全和品質的物流過程,包括運輸、儲存、裝卸等環節。
3.2
可追溯性 traceability
根據標識記錄追溯食品在整個冷鏈物流環節中歷史、信息或位置的能力。
3.3
追溯參與方 traceability party
在食品冷鏈物流中從事食品運輸、儲存等環節業務的組織。
3.4
環節間追溯 external traceability
食品冷鏈物流過程中不同作業環節間的追溯行為。
3.5
環節內追溯 internal traceability
冷鏈物流同一作業環節范圍內的的追溯行為。
3.6
追溯環節 traceability segment
可用相同的溫度記錄進行溫控追溯的食品冷鏈物流作業環節,如運輸、倉儲、配送等。
4 追溯管理總則
4.1 所有冷鏈物流追溯參與方應具備環節內和環節間追溯能力,從而保證整個食品冷鏈物流環節的可追溯性。
4.2 各追溯參與方應根據經營和設備情況及客戶需求,決定其環節內追溯的實施和管理辦法。但應確保環節內追溯能夠準確及時地采集、記錄溫度信息,并與上下環節追溯參與方共享環節間追溯信息。
4.3 食品冷鏈物流追溯管理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中對食品安全追溯管理的要求。
4.4 食品冷鏈物流各追溯參與方在冷鏈物流環節交接時應誠信、協作,互相配合,保證冷鏈物流追溯信息真實、有效。
4.5 食品冷鏈物流追溯信息記錄應保留兩年以上,以便于食品追溯和召回。
5 建立追溯體系
5.1 追溯體系的設計
5.1.1 食品冷鏈物流可追溯性體系的設計和管理應充分滿足物流需求方的協議要求。
5.1.2 食品冷鏈物流可追溯性體系的設計應符合GB/T 22005對食品鏈可追溯性體系的通用要求,并將食品冷鏈物流中的溫控信息記錄作為主要考慮內容。
5.1.3 食品冷鏈物流服務企業應建立和完善全程溫度監測管理和環節間交接制度,保證食品冷鏈物流全程溫控可追溯。
5.1.4 食品冷鏈物流服務企業應有相應的措施和管理辦法,對食品冷鏈物流環節的可追溯性進行驗證,保證冷鏈物流溫度追溯記錄連續、真實有效。
5.1.5 食品冷鏈物流服務企業應配置相關的溫度測量設備,對環境溫度和產品溫度進行監控。溫度測量設備應通過計量檢定并定期校準,確保溫度測量設備的正確性和精密度。
5.1.6 在食品冷鏈物流作業中,應明確食品在不同物流環節的溫度要求、測溫點的選擇及可允許的偏差范圍、溫度檢測方法、溫度檢測結果的記錄要求和保存方法、保存期限等要求。
5.1.7 食品冷鏈物流服務企業應對冷鏈追溯體系建立適宜的審查、監視和培訓制度,對操作和審查人員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能夠根據檢測方法對冷鏈物流溫度進行監測和記錄、交接確認等操作。
5.2 追溯信息
5.2.1 食品冷鏈物流追溯可在運輸、倉儲、配送、裝卸等環節進行,各個環節間順序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或重復,見附錄A。食品冷鏈物流在不同的追溯環節節點交接時,操作人員需共同對交接溫度及溫度記錄進行確認。食品冷鏈物流每個追溯環節需對上一環節的交接溫度、環節內的溫度記錄以及交付到下個環節的交接溫度進行確認。
5.2.2 食品冷鏈主要追溯信息包括客戶信息、收發貨信息、溫控記錄和交接信息,可根據冷鏈物流需求方要求增加補充信息,見表1。
表1 食品冷鏈物流追溯信息
信息類型 信息內容
需求信息 服務客戶企業信息、食品名稱、批號(溯源標識)、數量
收發貨信息 上、下環節企業名稱、交接時間、食品名稱、批號、數量
溫控信息 溫度記錄(溫度和時間);運輸工具或倉庫名稱
交接信息 上、下環節溫度交接確認記錄、操作人員(簽名)
補充信息 溫度測量設備和方法,包括溫度測量設備的名稱、精確度、測溫位置、測量和記錄間隔時間;裝載前運輸載體預冷溫度和時間、特殊情況追溯信息等
5.2.3 如食品冷鏈物流環節中制冷設備或記錄設備出現異常,應將異常出現時間、采取的措施以及采取措施后的溫度記錄作為特殊情況的追溯信息。
5.3 追溯標識
5.3.1 食品冷鏈物流企業應對接手的預包裝食品進行外觀檢查,在冷鏈物流全程中應加強食品防護,保證包裝完整,食品追溯標識清晰、完整、未被損壞。
5.3.2 食品冷鏈物流服務過程中需要對食品另行添加包裝的,其新增追溯標識應與原標識保持一致。
5.3.3 追溯標識應保留或粘貼在產品包裝上,或附在產品的托盤或隨附文件上,直到該產品被消費性出售或消費為止。
5.4 溫度記錄
5.4.1 食品冷鏈物流企業建立的溫度追溯體系應保證與外界數據交換,保證數據的真實有效。
5.4.2 溫度記錄載體可以是紙質文件,也可是電子文件。溫度變化表示可以是數字,也可以是圖表。溫度記錄不得隨意涂改。
5.4.3 溫度記錄可與追溯標識分離,在作業結束后作為作業的跟隨文件,提交給追溯參與方或需求方。
5.4.4 食品冷鏈物流環節內追溯的溫控信息宜采用環境溫度監控方法。產品交接時可根據情況采用產品溫度測量方法,冷鏈物流各個環節的產品溫度測量方法參見附錄B。
5.4.5 連續測溫溫度記錄應根據需求設置合適的溫度記錄間隔,記錄間隔最長不超過2小時。
5.4.6 應根據客戶要求測量食品冷鏈物流交接時的溫度。無客戶要求時,按以下順序檢查、測量并記錄溫度信息:
a) 外觀檢測:查看食品外觀或運輸包裝是否完好;
b) 環境溫度監測記錄的檢查:檢查環境溫度監測記錄和跟隨貨物的文件中標記的溫度記錄是否符合溫控要求,并記錄;
c) 產品表面溫度測量:按規定測量貨物外箱表面溫度或內包裝表面溫度。當產品表面溫度在許可波動范圍之內,可采用產品表面溫度并進行記錄;
d) 測量產品中心溫度:如產品表面溫度超出可接受范圍,應測量產品中心溫度,或采用雙方可接受測溫方式并進行記錄。
6 追溯信息采集
6.1 運輸環節
6.1.1 在裝運前應對運輸載體進行預冷,查看相關產品質量證明文件,確認承運貨物運輸包裝完好,測量產品溫度并和上一環節操作人員簽字確認。
6.1.2 運輸環節中應全程連續記錄溫度信息。
6.1.3 食品冷鏈運輸載體中應配有溫度記錄儀記錄環境溫控。一般可用回風口溫度表示運輸過程中的溫度,必要時以載體三分之二到四分之三處的頂部管道處感應器的溫度記錄作為輔助溫度記錄。記錄設備可放置在運輸載體駕駛室或懸掛靠近制冷控制的位置。
6.1.4 冷鏈運輸需求方需要提供運輸過程中的產品溫度記錄的,產品溫度測量點的選取參見B.1.2。
6.1.5 運輸結束時,應與下一環節的操作人員對運輸過程中的溫控記錄及產品溫度記錄進行簽字確認。
6.1.6 冷鏈運輸服務完成后,根據冷鏈運輸需求方要求,提供運輸過程中的溫控信息記錄。
6.1.7 運輸環節中的溫控監測記錄有環境溫度記錄和產品溫度,進行追溯時優先采用環境溫度。對環境溫度測量和記錄有爭議時,可通過查驗產品溫度進行追溯。
6.2 倉儲環節
6.2.1 倉儲冷庫應建立詳細的收發貨信息記錄和連續的冷庫溫控信息記錄。
6.2.2 每批食品入庫前,應查看相關產品質量證明文件,并與運輸環節的操作人員對食品的運輸溫度記錄、交接溫度、入庫時間以及必要時的交接產品溫度進行簽字確認。
6.2.3 當接收食品的產品溫度超出合理范圍時,溫度記錄應詳細注明當時溫度情況,包括接收時產品溫度、入庫時冷庫溫度、處理措施和時間,以及處理后溫度,將這些信息作為溫度記錄的補充信息。
6.2.4 冷庫的追溯記錄應包括入庫時間、入庫時產品溫度、出庫時間和出庫時產品溫度,儲存時間和冷庫溫度記錄,以及具體操作人員的簽名。
6.2.5 冷庫溫度記錄時,記錄儀宜放置在冷庫外便于查看和控制的地方。溫度感應器應放置在最能反映產品溫度或者平均溫度的位置,例如感應器可放在冷庫相關位置的高處。溫度感應器應遠離溫度有波動的地方,如遠離冷風機和貨物進出口旁,以確保溫度的準確記錄。
6.2.6 冷庫中產品溫度的測量記錄可參考GB/T 98292008第3章要求,樣品的測溫點參見B.1.1。
6.2.7 溫度感應器的數量設置需滿足溫度記錄的需要。
6.2.8 產品出冷庫時,應與下一環節的操作人員確認冷庫溫度記錄,以及交接時的產品溫度并簽字確認。
6.2.9 冷鏈倉儲環節完成后,應根據冷鏈倉儲需求方要求提供倉儲過程中的溫度記錄。
6.3 裝卸環節
6.3.1 裝卸前應先對產品的包裝完好程度、標識、環境溫度和產品溫度進行記錄、確認并簽字。
6.3.2 裝卸環節應記錄的溫度追溯信息包括裝卸前的環境溫度、產品溫度、裝卸時間以及裝卸完成后的產品溫度和環境溫度。
6.3.3 裝載時應記錄的追溯信息包括裝車時間、預冷溫度以及開始裝車后的連續車廂環境溫度,必要時應包括產品溫度。
6.3.4 卸載時應記錄的追溯信息包括到達時的運輸載體環境溫度、卸貨時間、即將要轉入的冷庫溫度。
6.3.5 當對運輸過程中的環境溫度記錄有疑問時,可在卸載時測量運輸載體上的產品溫度,樣品取樣點見參B.1.3。
7 信息管理
7.1 信息存儲
應建立信息管理制度。紙質記錄應及時歸檔。電子記錄應及時備份。所有信息檔案至少保存2年。
7.2 信息傳輸
上、下環節交接時應做到信息共享。在不涉及商業機密的情況下,每次物流服務完成后將信息提供給冷鏈物流服務需求方。
8 實施追溯
8.1 食品冷鏈物流追溯企業應保留相關追溯信息,積極響應客戶的追溯請求并實施追溯。追溯請求和實施的發起情形可在商務協議中進行規定。
8.2 冷鏈物流服務企業應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商業慣例或合同,實施追溯。特別是遇到以下情況:
——發現貨物有問題時,應及時查看追溯信息。
——根據服務協議或者客戶提出追溯要求時,應向客戶提交相關追溯信息。
——當上、下環節企業對產品有疑問時,應根據情況積極配合進行追溯。
——當發生安全事故時,應快速啟動追溯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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